业务工作
山西省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制度(含工作流程)


山西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新理念和关于进一步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宗旨,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1.2编制目的
为了高效、迅速、有序地应对自然灾害,协助政府相关部门开展自然灾害人道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与健康,编制本预案。
1.3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以下简称《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预案编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时的省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省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我省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省内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受损害群体提供人道主义救援。
(2)协调配合。发挥红十字作为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灾害救援工作。红十字系统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尽其责。
(3)志愿服务。充分发挥红十字志愿者作用,弘扬奉献精神,倡导志愿服务,凝聚社会力量。
1.6灾害分级
根据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全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应急指挥体系由省、市红十字会及办公室组成。
2.1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部(简称“省红十字会指挥部”)
指挥长: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
副指挥长:省红十字会副会长、秘书长。
成员单位:办公室、赈济救护部、组织宣传部、监事会秘书处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各市红十字会。
2.2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附件2)。
2.3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启动二级以上应急响应时,设立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指挥长可视情况调整工作组组成成员及职责。
3 灾害救助准备
省红十字会要建立与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及时了解相关灾情的监测预警信息,做好响应准备工作。
4 应急处置与救援
4.1信息处置
自然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红十字会要及时了解灾情,同时向市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灾情信息,必要时可越级上报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报送方式为红十字系统使用的《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表1)》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信息化系统,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灾情数据,(基层红十字会首期灾情报告不得超过12小时)信息内容主要包括:
(1)灾情信息:包括受灾人口、死亡人数、受伤人数、转移安置人数、房屋倒损情况、毁田面积、经济损失等,并附应急等行政部门有关数据信息或媒体报道和图像资料等。
(2)自救情况: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在灾害发生后开展的救助工作。
(3)救助需求:除当地政府、红十字会及其他社团已解决的问题外,灾区的救助工作还需要上级红十字会给予的援助。
4.2 先期处置
灾区所在市、县红十字会指挥部立即按照本级预案,视情况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第一时间开展灾情核查上报,动员招募、组织红十字志愿者,在自然灾害第一时间开展自救互救,减少伤亡。及时组建并紧急派遣相应的红十字志愿者救援服务队,配合应急、卫生健康委等有关部门开展现场救援工作。
4.3分级响应
省级响应根据省红十字会开展救助工作的能力、灾害事件严重程度及社会影响,将自然灾害响应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灾情发生后,依据响应条件启动相应省级响应(附件3)。
跨省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必要时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负责与相邻(区、市)进行协调;省内跨行政区域的,由相邻市或县红十字会指挥部分别指挥,上级红十字会指挥部予以协调。
4.3.1 一级响应
符合一级响应条件时,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副指挥长(副会长)向省红十字会指挥部指挥长报告,建议指挥长启动一级响应。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在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指挥和协调全省红十字系统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在做好一级响应重点工作的基础上,落实国家工作组指导意见。
指挥长率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报灾情及省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视灾害情况请求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在全国发出赈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协助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派遣的各类救援队参与救灾救援工作。
组织协调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开展对受灾地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在本省发出赈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处理国内外捐赠款物及援建项目等社会援助事宜。
4.3.2 二级响应
符合二级响应条件时,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副指挥长(副会长)向指挥长报告,由指挥长启动二级响应。成立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副指挥长率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通报灾情及省红十字会开展的救助工作情况。
组织协调红十字会员和志愿工作者参加伤员救治;开展对受灾地的灾情评估和救助工作。视灾情情况在本省发出赈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处理国内外捐赠款物及援建项目等社会援助事宜。
4.3.3 符合三级响应条件时,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副指挥长(副会长)报告,由副指挥长启动三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副指挥长(秘书长)率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视情况建议受灾市发出赈灾呼吁,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配合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赈灾工作。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视灾情发展情况及灾害发生地红十字会的请求,给予协调指导。
4.3.4 符合四级响应条件时,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副指挥长(秘书长)报告,由副指挥长启动四级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需要时可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视情派出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工作组(赈济部部长)赴灾区了解情况,并与市红十字会共同商讨救助方案。
配合灾害发生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赈灾工作。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视灾情发展情况及灾害发生地红十字会的请求,给予协调指导。
4.3.5应急措施
各部门根据灾情和救灾需要,采取的应急措施(附件4)。
4.3.6 响应条件调整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或指挥部办公室依据灾情变化,对灾害发生地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贫困地区等特殊情况,或者灾害对受灾地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结合实际可酌情调整响应级别。
4.3.7响应结束
应急救灾工作结束,灾区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根据省政府应急指挥部指令,省红十字会指挥部指挥长宣布一、二级响应结束,或者由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副指挥长宣布三、四级响应结束。
5 后期处置与恢复重建
5.1 调查评估
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调查评估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包括受灾经过、灾害类型和规模、灾害原因、经验教训、改进措施等。
5.2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各级红十字会指挥部要对本次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过程中的协调指挥、组织实施、预案执行等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向上一级红十字会指挥部报告,参加救灾的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救灾工作,以书面形式上报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
5.3恢复重建规划和实施
红十字会开展的灾后救助工作要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以改善受灾群众生活境况为原则。省红十字会指挥部根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参与政府统一规划的灾后重建项目。
6 保障措施
6.1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红十字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当地灾情,安排一定金额的救灾备用金,储备一定数量必需的救灾物资,包括帐篷、棉被、衣服等物资。建立健全应急物资接收、仓储、采购、调拨、运输等制度,保障救灾物资的充足储备和及时调拨。
各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健全募捐和接受捐赠资金的各项规章制度。
6.2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市级红十字会要向省红十字会通告救灾工作负责人联络电话。发生自然灾害时,灾害发生地红十字会要保障通讯畅通,及时使用《中国红十字会救灾工作报表(表1)》和中国红十字总会信息化系统上报灾情。省红十字会与省应急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等部门建立可靠的应急通信联络机制。
6.4 人力资源保障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加强专业救灾队伍和灾害管理人员应急能力建设,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按照专兼职相结合的原则,依托冠名红十字医疗机构、团体会员单位等社会力量,建立符合红十字应急救援需要的人才资源库和红十字救援队伍。
6.5 社会动员保障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反馈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完善接收境外救灾物资捐赠管理机制。
6.6宣传和培训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要利用各种媒体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的常识,组织好全国性防灾减灾性活动,普及初级应急救护知识,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
组织开展对各级红十字会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灾队伍,志愿者培训等工作。
7 附则
7.1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
7.2奖励与责任
对在救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救灾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构成犯罪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7.3 预案演练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要组织各级红十字会参与省内外红十字应急演练。
7.4 预案管理
省红十字会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救灾工作适时对本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及修订,报省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7.5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省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7.6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4月14日印发的《山西省红十字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晋红〔2017〕14号)
同时废止。
附件: